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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官宣!小规模3%降至1%延期至12月31日!更有中小微免社保,小微免残保金,小型微利免所得税……
发布时间:2020/5/8 18:27:13点击量:1

刚刚,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,明确: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!

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,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:

《财政部 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 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 税务总局

2020年4月30日

附13号公告原文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

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,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 税务总局

2020年2月28日

适用范围开票等实务

1、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,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,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
2、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%的征收率,不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(另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)。

3、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%,不 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
4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,适用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;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,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5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0年第13号,以下简称“13号公告”)有关规定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
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

6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免税项目相应栏次;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”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

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附列资料》第8栏“不含税销售额”计算公式调整为:第8栏=第7栏÷(1+征收率)。

除了小规模减免增值税延期,有关小微企业(含小规模纳税人)的税费减免政策,还有哪些呢?我们一篇文章给你捋清楚!

1

增值税中的小微企业政策

条件:

1.属于小规模纳税人

2.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、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(含本数)。

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是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,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
政策依据:,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2

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

条件:

需要同时满足下面4项。

对于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,具体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政策依据:

财税〔2019〕13号

3

残保金中的小微企业

条件:

在职职工人数30人(含)以下。

所以,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,从2020年开始,暂免征收残保金。

政策依据:

发改价格规[2019]2015号关于印发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》的通知规定,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。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暂免征收残保金。

4

社保费减免中的中小微企业

条件:

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统计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。

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。自2020年2月起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除湖北省外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,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,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。

政策依据:

财税〔2017〕7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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